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傭工在港的標準合約年期為兩年。家庭傭工在完成第一份僱傭合約之後,可以選擇繼續與現有僱主續約或者更換新僱主

往銅鑼灣印尼駐港總領事館地下的領事組,公証合約須提交以下文件:

  1. * 僱傭合約(共四頁)
  2. * 近照(2吋乘2吋)一張
  3. * 保證信
  4. * 僱主香港身分證影印本
  5. * 外傭香港身分證影印本
  6. * 香港醫療健康報告
  7. * 舊有僱傭合約(由獲授權僱傭公司提交)

(* 由獲授權僱傭公司提交)
(
註:傭工的護照需要有足夠的有效期)

 

注意

  1. 根據現行勞工法例,傭工在工作簽證批出後三個月,才可享有勞工假期。
  2. 如果傭工尋獲新僱主,大部分僱主都不願意在傭工上工後的十二個月內放大假返回印尼。但根據入境處200310月的最新指引,所有更換僱主的外傭,必須於履行新合約前返回原居地7日或以上。如外傭未能於新合約開始前返回原居地度假,在一般情況之下,入境處只會就有關之申請暫時發出一年有效期之工作簽証,如外傭於簽証有效期之前返回原居地度假七天或以上,回港時入境處會自動於外傭之工作簽証旁邊加簽至原本之約滿日子,以便回港完成餘下的傭傭合約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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