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住要求
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(Office of The Ombudsman, Hong Kong) 於1995年12月公佈了對外地家庭傭工住宿安排的調查報告。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資料顯示,於1995年10月份為止,在102萬個私人住宅單位中,每個單位建築面積平均僅為52.9平方米。而每個家庭平均人口則為3.4人。若要聘用一位外籍家傭,每人平均所佔用居住面積就僅有12平方米。
住址證明
住址證明則較為簡單,只須提供差餉單、水費單、電話費單任何一種副本就可以。如是承租的物業,亦可影印已蓋印花的租約。
也許有些人會有這樣的錯覺,就是只有居住在私人屋苑的人士才有資格聘請外傭。其實,居住在房屋署 / 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屋邨 / 屋苑的單位的人士,只要能為外傭提供一個固定的床位,亦可申請一名外傭家務助理。但僱主必須向所居住屋苑的房屋署 / 房屋協會為傭工申請暫住證,外傭才可以進住僱主的單位。
申請暫住證手續
僱主必須帶同暫住證申請書、已公證的合約及工人護照影印本往所屬的屋邨 / 屋苑辦事處申請外傭暫住證,一般需時五至七天便辦妥。
鑑於香港地少人多,寸金尺土,很難要求每個僱主均能提供獨立的工人房予傭工。 因此「合適的住宿地方」可以理解為在一個固定的房間內有固定的床位,給予傭工一些私隱權及得到充分休息的地方。 安排傭工睡在客廳或廚房等「朝拆晚行」式的臨時床位,或與異性成年人共用一個房間等都違反了女傭的基本人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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